1、宪法的分类
1、表现形式: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。
成文宪法:具备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,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拟定宪法,其最显著的特点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述为宪法,又大多冠以国名。
不成文宪法:不具备统一法典的形式,而且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、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的宪法。
2、修改程序: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。
刚性宪法:严格。
柔性宪法:拟定、修改的程序和普通法律一样。
3、拟定机关:钦定宪法、协定宪法与民定宪法。
钦定宪法: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拟定和颁布的宪法。
协定宪法: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拟定的宪法。
民定宪法:由人民或者是人民的代表机关来拟定的宪法。
4、国家的种类和宪法的阶级本质:资本主义种类的宪法和社会主义种类的宪法。
5、中国宪法的类别:成文宪法、刚性宪法、民定宪法和社会主义种类的宪法。
刷题巩固
1、依据英国学者蒲来士的划分标准,根据宪法有无严格的拟定、修改机关,将宪法分为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。下列什么国家的宪法是柔性宪法。
A、日本宪法
B、中国宪法
C、英国宪法
D、德国宪法
分析:
本题考查宪法。
依据宪法拟定、修改程序严格程度的不同,可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。柔性宪法是指效力与一般法律相同,拟定和修改程序与一般法律无异的宪法。
英国的宪法是由历史上不同时期和年代的成文法、习惯法和条例等具备宪法性的文件所构成的,英国国会可按普通立法程序拟定、修改"宪法",所以有"柔性宪法"之称。
故正确答案为C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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